代表大会简介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齐齐哈尔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市16个县(市)区和驻齐齐哈尔市人民解放军民主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常委会简介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