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提出议案以及撤回议案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进行终止。
(9)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如何处理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10)地方各级人大决定问题的法定票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大决定问题,包括选举、补选、任命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通过法规、决定和决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等,都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