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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知应会知识(三)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5日

(11)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在我国,赋予人大代表、常务委员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所以,各级人大代表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发言要围绕会议议题,遵守议事规则,注意发言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艺术性,提高议事水平。

(12)关于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13)关于代表应当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及组织代表小组问题的规定?

《组织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

(14)代表小组活动内容有哪几方面?

代表小组活动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2.开展就地视察;3.进行调查研究;4.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5.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本级或当地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呼声;6.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15)人大代表受谁监督?

《组织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是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意愿能否得到实现,对其进行监督,能够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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